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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日期:2018-12-17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7663    评论:0    
核心提示:济南市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1部门信息公开/col/col1727/i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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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18-181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18-12-07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8月29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济人社发〔2018〕104号),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2017年3月,国家人社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2017年5月,我市出台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2018年1月,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政策,更好地激发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国家、省和我市创新创业相关政策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出台了我市《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二)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

(四)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适用的创新创业活动突出围绕科技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科技创新有关的创业。主要体现在: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二)创新创业方式

一是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二是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确保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三是离岗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四是设置创新型岗位。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

(三)人事管理

1.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主要内容。一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发生争议处理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等内容。二是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三是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培训等方面权利四是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半年以上,由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企业出具年度考核意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结果。五是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2.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主要内容。一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等内容。二是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应当签订协议,依法依规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三是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项目申报、评先树优等的重要依据

3.离岗创业的主要内容。

一是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兼职”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二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创业协议,就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社会保险、保密、收益分配、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离岗期满返岗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三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以续签延长约定时限的协议,最长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四是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五是离岗创业期间,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保险缴纳基数按照档案工资中统筹内项目执行。六是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离岗创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所需经费,由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七是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如遇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应当书面通知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参加改革。八是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4.设置创新型岗位的主要内容。

设置创新型岗位分为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创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流动岗位是指设立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的岗位,也可以聘用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人才。

(四)办理程序

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一是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挂职或者合作期满,应按期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二是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三是离岗创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四是设置创新岗位可以按岗位设置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要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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