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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教法5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日期:2022-05-02     来源:新京报    浏览:11608    评论:0    
核心提示:新京报讯(记者刘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称新职教法)已于4月20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称“新职教法”)已于4月20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新职教法共八章六十九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更好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扩充至万余字,明确职教与普教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内容从五章四十条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条,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由现行法的3400余字修改为10000余字,内容更加充实。其中,新职教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是一大亮点。传统教育讲‘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这指的是教育改变人的身份。而现代的教育思想是培养健全人格,培养劳动能力、劳动意识、劳动技能,是两个不同的思想体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现在传统教育思想依然存在,重学历、重教育改变身份的这个功能,而不重视个人,要转变这种思想,重视通过教育提升人的能力和技能。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督学刘林认为,虽然在法律层面,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有着同等的地位,但要真正落到实处,在公众心目中确立两者的同等地位还任重道远。“一方面要破除目前教育体制内外不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歧视性、限制性因素。比如在招生层次、就业岗位、待遇、晋级、升职等各方面,同等对待的相关制度要落实到底。”刘林举例称,目前还有不少歧视性、限制性政策,比如招生层次设计中,把高职放在普通高中之后,就会给人“低人一等”的感觉。

“这种现象有所改变,比如北京市现在创设的中职自主招生,就是一个重大转变。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限制性、歧视性的规定,要尽快破除,为职业教育发展扫清道路。”刘林说道。

明确深化产教融合,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

此外,新职教法明确了职业教育学生在升学、就业和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刘林认为,职业教育真正要取得实效,更重要的是得办出跟普通教育同等的水平。首先,办学类型真正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刘林介绍,过去的职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没有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类型,所以在学校管理上,很多地方参照普通学校进行管理,失去职业教育特性。新职教法把办学特色变成了明确规定——是不同类型的教育,使学校可以名正言顺地采取特色的管理方式,有利于走出特色的路来。

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也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等内容。在深化产教融合方面有了明确支撑,第九条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第二十六条明确,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三十一条明确,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要办好特色职业教育需要不断改革创新和因材施教。”刘林表示,要把新职教法赋予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地位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不仅要从制度、体制、机制上进一步破除阻碍或者不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限制性、歧视性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广大的职业教育工作者,特别是行业、企业、学校以新职教法颁布为契机,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目标,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吸引力和贡献力并举,内优结构,外强特色,真正把职业教育办出与普通教育同等水平,让职业教育从法律形式上的同等地位真正成为人们心目中的同等地位。

明确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制度是一大亮点

在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方面,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颇具亮点。其中第十七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储朝晖认为,这是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此外,储朝晖认为,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第三方评价制度是新职教法的一大亮点。根据新职教法第四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职业教育规模这些年来有很大发展,但职业教育的质量一直被诟病,家长不愿意让孩子进职业学校与教育质量有关。明确第三方评价制度能够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储朝晖表示。

记者注意到,在新增的“法律责任”章节也有对教育质量的相关规定。根据新职教法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储朝晖认为,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增加的“三章”让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即使有了相关法律,也还需要通过行动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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