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政府与政府监管
在法治国家,政府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此条件下,政府如何成为有效政府,是能否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
产权保护和合同实施是经济学家一致认同的政府职责。除此以外,对经济人在市场中的行为要不要有所“监管”(regulation),则有不同声音。“regulation”这个词中文有多种译法——规制、监管、管制、控制、干预等等。在产品市场的场合(比如电信),常翻译成“规制”;在金融市场的场合,常用“监管”;在劳动力市场上,常用“管制”。“控制”和“干预”也是常用的翻译。
对要不要监管这一问题,三种观察政府和经济人的视角有三种不同的回答和建议。依照“善政府,恶经济人”的视角,市场中的经济人的行为需要广泛被约束,因此政府要大力监管,监管会提高社会福利。而具有“恶政府,善经济人”视角的人则持相对立的回答和建议。在他们看来,政府监管是为了制造障碍以便向经济人索取好处,即“寻租”的表现。出于自利而非为公的动机,政府总是倾向于过度监管。但实际结果却是无效监管:政府被被监管者“俘获”,依照后者的意愿“监管”,结果并不是提高社会福利。另一方面,他们相信没有政府出面约束,市场自然会令经济人自己做到行为规范。因此,他们的建议通常都是政府监管越少越好,甚至不要监管。
第三种视角“恶政府,恶经济人”认为,有些时候约束经济人的行为仅仅靠保护产权和实施合同是不够的。比如,在产品市场中,维持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比如产品安全性)需要对生产者有所约束。在金融市场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也需要对用资者有所约束。在这种情形下政府监管有潜在的收益。在这一点上,第三种视角与第一种视角有相同之处。另一方面,第三种视角与第二种视角也有共同之处,那就是对政府行为出发点的怀疑。“过度监管”和监管者被“俘获”都是说明政府并没有在为人民谋利益。因此具有这种视角的人并不建议监管越多越好,主张具体情况甄别对待。只有当监管的成本(重要成本之一是来自政府失灵的成本)小于监管的收益时,监管才有意义。因此,对监管者――政府――要有约束,有效政府只有在有限政府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第一和第二种视角的共同性是不区别市场和情况,一概提倡大力加强监管或削弱监管。第三种视角则不同,主张适当监管,而监管内容在不同市场针对不同问题。在产品市场上,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和维护竞争秩序,比如在电信、航空等产业。起初,人们想到的是简单的反垄断。现在经济学家开始在“对垄断的规制”的说法上有一个转变,因为规制很容易让人误解为干预,而且这样的说法比较静态。现在更多的是说政府实施“竞争政策”(competition policy)。这是一个更向前看的说法,更多强调的是促进市场竞争。从促进竞争这个角度来讲,可以面向未来,考虑到将来的技术变化,持一种开放的态度。
金融市场的监管情况就不同。那里的问题主要是如何通过监管让公司和金融机构(后者包括银行、基金、券商、保险公司)的经理把“圈来的钱”掏出来还给投资者。针对的是约束不情愿把掌握在自己手里的钱还给投资者的经理。经理以圈钱、掏空和欺诈行为对待投资者是一种天性。除非他有其他的制约,不然都这样,全世界都一样。对金融市场的经验研究表明,在没有政府监管的情况下,金融市场的发展并不成功。比如在90年代,捷克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就远不如波兰的成功,而捷克政府奉行的正是不监管的政策。政府的适当监管,比如强制信息披露和限制关联交易,对发展金融市场有促进作用。
在现实中,政府监管在任何国家都不是或者是零或者是一。即使在发达国家,在两者之间也在不断作出微调,“钟摆”在一个时期向加强监管摆动,另一个时期则向放松监管摆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钟摆向放松监管的方向摆动,这是因为70年代的政府管制过头了,压抑了经济的发展。进入21世纪后,钟摆又有点往回摆了,原因在于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会计问题、电力市场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说明我们不能假定政府退出以后市场就可以自动解决问题,一个有效且有限的政府在此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