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财科院在肯定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也指出,减税降费带来的经济增长乘数效应远低于1,在0.26-0.41之间,并没有产生人们所期望的数倍的效应。
财科院指出,诸多减税降费政策为阶段性的,有一定执行期限,如1年或3年等,这种阶段性减税降费方式不利于市场主体作出长期理性决策。从全产业链来看,并不是所有市场主体都能获得减税降费的好处。此外,政策的频繁调整大大增加了市场主体的遵从成本和政策的决策、监管成本,让市场主体“应接不暇”,让税务征管部门感到“力不从心”,从而增加了全社会的宏观成本;财政的可持续会受到挑战,财政风险也会扩大。
财科院认为,从目前宏观税负水平和财政风险来看,继续实施大力度的普遍性减税 (费)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宏观税负不宜再降。在稳定宏观税负背景下,应该推进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费)。
如何通过制度改革实现结构性减税(费)的目标?财科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