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疆20171212 新疆《自治区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在政策要求上,对于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2. 青海20171226《青海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60号}: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支持和鼓励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兼职、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打通科技人才便捷流动、优化配置的通道,把创新业绩纳入对单位领导干部考核范围,为引导和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3. 宁夏20171228《宁夏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0951-12333 0951-5099118 5099068(传真)电子邮件:nxrs1005@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2日。
4. 甘肃20170830甘人社通〔2017〕353 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入推进全省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实施方案》:“6、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落实《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并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配合单位:厅相关处室、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 陕西陕人社函〔2017〕637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www.yarsj.gov.cn/info/1738
6. 内蒙古2017062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原单位继续发放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由原单位进行管理,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项目评选、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创业人员可在离岗创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
7. 河北20170828《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该《办法》适用范围主要为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8. 河南20161103《关于河南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其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9. 江西20171227《江西省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10. 四川20170509川人社办发〔2017〕78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省直事业单位,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的通知》(川委办〔2016〕47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15号)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11. 重庆:未见实施政策或转发通知
12. 云南云人社通〔2017〕1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委办厅局,省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406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3. 贵州:未见实施政策或转发通知
14. 辽宁20171109辽宁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及实施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创新政策的适用范围,除高校、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外,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也可纳入。各地既要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又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好本职工作,防止以创新创业为名变相“吃空饷”。事业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所在单位应当将批准后的创新创业人员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于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15. 吉林20170412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高校或科研创新型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到企业开展技术转移、科研成果转化等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原单位可保留其档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初始阶段暂停发工资,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档案工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正常晋级或调整,并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批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离岗期限不超过3年。
16. 黑龙江省20170712(黑人社规〔2017〕12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指示:一、执行公示和备案制度。二、做好与我省现行政策衔接。三、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http://www.hl.lss.gov.cn/hljhrss/third.jsp?id=4446425427
17. 山东20180202《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适用范围国家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加强政策宣传,合力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引导和支持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本办法自2018年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10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9号)同时废止。http://www.sdhrss.gov.cn/pages/xxgk/xxgmml/sydwrsglc/63994.html
18. 山西20170515晋人社厅函〔2017〕5517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http://www.sxmtdz.com/info/1016/7142.htm
19. 安徽20160929皖人社发〔2016〕27号《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明确了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除参公事业单位外,所有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符合使用现有事业编制、聘任在岗且不兼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等条件时,均可办理离岗创业手续。根据规定,在办理手续时需由自己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备。
20. 江苏20170801苏人社发〔2017〕26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适用范围。创新创业人员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有创新成果、创新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创新创业要求的,也可纳入。离岗创业期间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其他待遇视同为在职人员予以保障,或者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约定。
21. 浙江20161228浙人社发〔2016〕134号《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适用本办法。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双方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22. 福建20170608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人事部门。一要提高认识。二要落实政策。三要强化宣传。
23. 广东:未见实施政策或转发通知
24. 广西:未见实施政策或转发通知
25. 湖北20170629鄂人社发〔2017〕2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应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附件1),经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26. 湖南20170829湘人社发 〔2017〕62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 审、培训、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 按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政策处理离岗创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人事档 案由原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 等享有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晋升薪级工资等权利,但 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
27. 北京20170531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后可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28. 上海:未见实施政策或转发通知
29. 天津:未见实施政策或转发通知
从以上整理和在整理过程中看到的网上有关评论,可以看出,各地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形势还认识不一,有些较快出台实施政策,有些转发加实施意见,有些就转发一下,下面看着办,有些还千呼万唤不出来。出台了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也温差明显,有些地方重实,侧重于带有项目成果的专技人员创新创业;有些地方,侧重于能力,只要你有能力,就支持你创新创业。有些地方较虚,侧重于身份,侧重于高校与科研院所,好象有创新素质创业能力的人只在高校和院所一样;还有有些地方,还带有歧视性,排除某类专技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力度上有的停薪断粮断社保,有的停薪保社保,有的带薪保社保等。29个省、市、自治区目前落地实施12个,推进实施2个,转发实施5个,未见实施10个。有老创新创业政策不算实施,山东等执行的最好,废止窄面的《关于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9号)老政策,同时推出宽面新政策《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落地实施:新疆、青海、内蒙、河北、江西、辽宁、山东、江苏、湖北、湖南、福建、北京
推进实施:宁夏、甘肃
转发实施:陕西、四川、云南、黑龙江、山西
未见实施:河南、重庆、贵州、吉林、安徽、浙江、广东、广西、上海、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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