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该行政令扩展打击范围至字节跳动,构成越权:该行政令要求个人和实体不得与字节跳动及其子公司进行任何“交易”,但即便是所谓的“威胁”也仅指向TikTok,而TikTok只是字节跳动众多业务中的一项。 第四,该行政令限制个人沟通交流及信息材料传输,构成越权:这一点直接违反了IEEPA的规定,IEEPA明确规定禁止行政行为阻碍个人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五,该行政令所依据的IEEPA本身违反了“禁止授权原则”,构成违宪:IEEPA的授权过于模糊,未明确总统行使裁量权的指导性或约束性原则,因此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三权分立原则。
第六,强制要求就TikTok美国资产出售向美国财政部支付报酬违宪:这一点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关于限制政府权力剥夺私人财产的规定。
第七,该行政令禁止TikTok在美国运营,构成违宪:TikTok的代码为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而完全关闭TikTok美国运营远远超出了为保护政府利益所需的必要措施,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此外,诉讼状还指出CFIUS拒绝与TikTok及字节跳动进行沟通。诉状称,自2019年10月的近一年时间里,字节跳动一直在试图与美国政府积极沟通。但根据CFIUS的记录,该机构曾多次拒绝与字节跳动就其提出的担忧进行接触。
2020年3月,CFIUS在经过5个月的司法管辖权评估后,告知字节跳动计划进行正式调查,又3个月后,于6月15日启动了调查。诉状称,在最初获悉CFIUS调查意向后,字节跳动就开始针对CFIUS的问题提供大量文档和信息,其中包含能够说明TikTok美国用户数据安全得到了保障的详细文档。
但是,CFIUS最后拿出的调查结果却是:字节跳动收购musical.ly的“交易存在国家安全风险,TikTok没有任何可以解决这些风险的缓解措施”。
字节跳动认为,CFIUS一直没能明确给出支撑起上述结论的证据,而是“基于过时的新闻”,而且完全没有提及实际已经存在的缓解措施。同时,CFIUS还在调查复审期结束前,就终止了与字节跳动的一切正式沟通。